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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