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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