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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