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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