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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