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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