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
4/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