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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