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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