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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