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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