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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