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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