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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