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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