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