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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