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
8/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