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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