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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