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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