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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