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