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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