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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