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