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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