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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