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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