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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