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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