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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