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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