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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