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