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