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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