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
14/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