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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