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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