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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