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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49
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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