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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