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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