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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