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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