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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