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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