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3/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