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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