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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